讨要十几年前房款 超诉讼时效难胜诉

 法治周刊讯 据人民网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时效制度,公民民事权益受损时,应当及时采取救济措施,否则一旦过了诉讼时效,则可能面临丧失胜诉权的不利法律后果。日前,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案件,最终法院认定原告超过诉讼时效,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。

  讨十几年前房款未果

  原告李先生诉称,他在1998年和1999年分两次给张先生现金24万元,用于帮忙购买房屋,但后来张先生并未帮忙购房,也未向其退款,故诉请法院要求张先生返还24万元及相应利息。庭上,张先生辩称对方现在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,而且相关款项也早已实际返还了,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 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,因李先生在2002年至2003年期间已获知张先生不能帮忙购房,故其在该时间点已明知其权利受到了侵害,其应当在此之后的2年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,但其现在提起诉讼,在没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或中止的事由时,张先生的有关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成立,最后,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全部诉请。

  普通诉讼时效2年

  本案法官表示,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、特殊诉讼时效及最长诉讼时效,即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,特殊诉讼时效为1年,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。

  因此,法官建议,当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损时,应当及时向对方主张权利,如直接向对方送达主张权利文书、提起诉讼、申请仲裁等方式进行,特别是在自行向对方主张权利的时候,应当注意保存主张权利的证据,以免丧失自己胜诉的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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